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有(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六种情形的, 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 异体字: ①文物古迹; ②姓氏中的异体字; ③书法、 篆刻等艺术作品; ④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⑤出版、 教学、 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