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精解]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考查的就是人的担保(主要指保证)和物的担保的竞合。根据本条规定,在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注意:第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第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第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第四,对同一债权,债务人、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担保,同时又有另外的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最后行使人的担保,否则,保证人享有抗辩权。故选A项和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