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______。
  • A.债权人可以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 C.债权人可以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但不能要求潘、刘清偿全部债务
  •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