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缴费基数( )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 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 其中, 个人按 6%的比例缴费,国家按 5%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