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公司向日本商人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谈时,谈妥出口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FOB中国口岸。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1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应该如何处理此项纠纷?
【正确答案】显然,日方利用我方签合同时的不周想乘机压低货物价格。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等,不同的制度使用的计量单位也不同,不同的度量衡如果在合同中不明确就会产生不良后果,如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采用公吨,实行英制的国家采用长吨,实行美制的国家采用短吨,所以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我方应该据理力争,既然日方将吨理解为长吨,那我方也可以理解为短吨,总之,尽量避免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