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3月,甲乙丙虽有散伙协议,但丙没有履行协议,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以丙仍然是所有人。所以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8条,8月,法院判决丙有办理过户的行为义务,即丙应给付一定的行为,而非判决房屋归甲、乙共有,这种判决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更,所以不适用上述第28条。所以,仍然要等丙履行判决,过户后,所有权才变更为甲、乙共有。所以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9条,9月,丙死亡,继承开始,丁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C项正确。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来做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没有变动,所有人仍然是丁。合同是否公证与物权变动无关。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