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2)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4)公正性
①“机会均等”
即所有劳动者都有平等地参加失业保险的机会,在其履行缴费义务后一旦失业,都有享受失业保险金,接受职业介绍、参加职业培训以及再次就业的权利。
②“权利义务对等”
即在保证失业者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要因失业者履行社会义务的多寡相应区分不同的档次,不搞平均主义。
(5)预防性
预防性是指要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先筹足失业保险基金,一旦劳动者失业,就立即施行救助行动,防止劳动者因失业而陷于生活困境,防止社会因失业者增多而陷于动荡不安。
(6)补偿性
补偿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要在劳动者因中断就业而中断工资收入时,给予一定的补偿,使其不至于在遇到失业风险时毫无收入来源,从而使劳动力再生产得以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