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孙立与张芳育有二子,长子孙林、次子孙松。孙林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孙达。孙林于2003年4月病故。孙立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孙立去世时,留有和张芳婚后共建的房屋6间。此后,张芳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孙松使用。2005年,孙松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张芳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180万元。房屋出售后不久,张芳去世。
  (1)孙立去世时有遗产多少?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2)张芳去世时,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孙立去世时有遗产房屋3间。张芳、孙达、孙松具有继承权。其中,孙达为代位继承人。理由如下:
①孙立与张芳共同所有的6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遗产房屋为3间。
②由于未订立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本案中,包括配偶张芳、子女孙松。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孙林先于被继承人孙立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即由孙达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并未提及,不做考虑。因此,张芳、孙达、孙松具有继承权。
(2)继承人有王萍、孙达、孙松。其中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王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达为代位继承人。
①由于未订立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本案中,包括配偶张芳、子女孙松、丧偶儿媳王萍。
②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孙林先于被继承人孙立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即由孙达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并未提及,不作考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