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人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
1.如何确定本案中遗产的范围?
【正确答案】本题中,马俊与张桦死亡后,他们的现实遗产为夫妻共有房屋5问、马俊的伤残补助费3万元和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人股获得的收益1万元。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货币价值的变现,是房屋的转化物,在性质上仍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是对仍生存在世的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遗产。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如何确定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的财产性质?为什么?
【正确答案】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集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娴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娴法有关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本案中,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依法应当适用婚姻法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等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因此,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而根据《婚娴法》规定,集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常生是否可以得到补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常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常生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但具体分给多少,可以多于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少于法定继承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4.胡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①根据《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母亲张桦1999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病故,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马明的儿子马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③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与马明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马明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④马俊于1991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病故,这期间马俊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符合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死亡的情形,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对马俊遗产继承的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