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上海振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斯鞋业分公司在第25类鞋商品上提出“格拉芙GRAF”商
标的注册申请,却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格拉芙GRAF”侵犯了他人姓名权。故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格拉芙GRAF”作为一种姓氏,普遍存在于英语国家和拉丁语国家,尤其是后者。如果说姓名是有所指的话,那么姓氏是没有具体含义的,不存在侵权之说。因此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准予其商标注册申请。
问:本案中“格拉芙GRAF”能否取得商标权?
【正确答案】《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另外《商标法》第31条中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案的关键是是否认定“格拉芙GRAF”商标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艺名、笔名、雅号等非正式姓名。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经他人许可或者授权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侵害了该他人的姓名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盗用他人姓名,这种行为也为《商标法》第9条和第31条所禁止。
在本案中,“格拉芙”是“GRAF”一词的中文译音,“GRAF”在德语中表示人物的姓氏,作为一种姓氏,普遍存在于英语国家和拉丁语国家。由于“格拉芙GRAF”为一常用的姓氏,而不是具体的姓名,因此不特指某人。以“格拉芙GRAF”申请商标并未侵犯他人姓名权,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商标注册应予核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