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一)某市影视城系2016年6月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营影视作品放映业务。 影视城经营用房向商业广场开发公司租赁,租赁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年度租金于次年6月1日支付。2016年6月一8月为筹备期,2016年8月18日一8月31日进行试营业,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对外营业。 2016年度“利润表”有关项目如下:
问答题
逐项指出对影视城2016年度纳税审核发现的对纳税产生影响的问题及相关涉税处理。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造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2016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摊销金额=360÷(5×12)×4=24(万元),应纳税调增=40-24=16(万元)。 (2)影视城12月份按租赁协议预提的6~12月份的租赁费80万元,在2017年6月1日取得了发票,已超过2016年汇算清缴结束日(2017年5月31日),不得作为2016年费用扣除,应纳税调增80万元。 (3)影视城截至2017年5月31日尚未取得发票的2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0万元;2017年2月取得发票的5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支付明星的出场费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0×(1-60%)=12(万元)。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9~12月份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的60%=6×60%=3.6(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800×5‰=4(万元)。3.6万元<4万元,所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6万元,应纳税调增6-3.6=2.4(万元)。 (7)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60×14%=8.4(万元),实际发生12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扣除8.4万元,应纳税调增12-8.4=3.6(万元)。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60×2.5%=1.5(万元),实际发生1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60×2%=1.2(万元),实际发生1.2万元,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8)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向银行借款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200万元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银行贷款700万元的利息,税前扣除500万元(700—200)对应的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700-200)×6%×1/12=2.5(万元),应纳税调增3.5-2.5=1(万元)。 日常结算费用46.5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影视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应纳税所得额=-16.4+16+80+20+12+2.4+3.6+1=118.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18.6×25%=29.65(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