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为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原是英美合同法中的制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明示毁约系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后。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有相似之处,具体而言:
(1) 都是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根据客观情况预见其有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的危险。
(2) 都规定债务人消除债权人这种抗辩权的方式是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立即履行债务。
(3) 都赋予一定程度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在预期违约中,预见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制度中先为给付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按《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在对方未提供担保或经过一段期间,未对待给付,也赋予抗辨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具体而言:
(1) 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来讲,其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履行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有证据显示对方可能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从而担心自己得不到对方的对待履行,也就形成了不安履行问题。所以,只有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才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预期违约不存在这个限制,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做出履行,还是同时做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 适用的范围不同。一般来说,行使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对方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而预期违约适用的范围较广,不仅适用于对方财产明显减少的情况,也适用于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在准备履行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等情况。《合同法》第68条关于不安履行抗辩权规定的具体的条件,其中包括了较广的范围,而在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中则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
(3) 法律救济方法不同。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救济方法而言,在明示违约中,当事人一方明示违约时,另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选择,既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置对方的提前违约于不顾而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以等待对方在履行期届至时履约。若对方届期仍不履约,则提起违约赔偿之诉。在默示违约中,预见他方将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请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可以视为对方毁约,从而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先行履行抗一方的救济方式是该权利人可以中止合同履行,一旦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如果对方不提供履约的保证,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
(4) 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其中,由于明示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做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表示,行为人从事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因此,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违约中,由于要以债务人不能按时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所以,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我国《合同法》第68条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在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中,则基本同于预期违约中的“默示违约”规则,即“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文表明未恢复履约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
【答案解析】应从二者的相似和不同之处分别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