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______
  • A.拘传被告时必须要采用拘传票,拘传票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签发
  • B.对有关人员采取拘留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和看管
  • C.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先撤销或变更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 D.人民法院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连续适用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拘传应由院长批准,故A错误,应当选。《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第114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故B错误,应当选。根据《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故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111条的规定,拘留和罚款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再根据《民诉解释》第184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故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