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B、C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山公司章程载明和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D系公司董事长。2003年1月20日A、B、C书面通知D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D故意拖延不召集。同年4月1日,A、B、C通知D参加公司股东会,D仍不参加。会议上,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免除D职务,并于次日通知D,要求其五日内移交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印章、财务账册等文件和财物。因D拒不移交,故A、B、C诉至法院。D答辩:因公司实际到位的45万资金中,除A出资21万外,B未出资,故B无股东资格;又因C出资的24万是由D等8个自然人与C共同出资形成,公司设立时为满足A、B所提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三人的要求,仅登记了C,事实上8个自然人有出资,故都应视为公司股东。现A、B、C在未通知大部分股东情况下,召开公司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有损股东利益,且其召开程序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为此,D要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1)B未实际出资能否行使股东表决权,为什么?
   (2)除C外其他8个投资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为什么?
   (3)结合本案评述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程序规定的不足之处。
【正确答案】(1)B未出资则不能行使股东表决权。因为股东是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者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按投资份额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本案中B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资本中份额为零,因此不能享有股东权利。
   (2)除C外其他8个投资人能够行使股东权利。该8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为C,这种现象称为隐名投资。隐名股东完全可以根据协议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进而要求变更股东名册和行使股东权利。
   (3)《公司法》第4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该职责的,按次序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这一规定赋予董事会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优先权利,一旦董事会或董事长预料到将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对其不利,便可以种种借口拖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而股东只能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召集权,对董事会成员以外的股东保护不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