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自从2004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交管部门为了严管道路交通秩序,加大了执法力度,开始实施“暗中执法”。“暗中执法:主要形式就是交警手持移动摄录设备或者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在司机不注意时对其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拍摄并实施处罚。人们对此种执法方式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交通法并没有赋予交通管理部门“暗中执法”的权力。交通管理部门对此反驳到,交通法也没有明确禁止“暗中执法”!
问题:根据法律调整类型的一般原理分析材料中的争论。
【正确答案】法律调整有两个基本类型,即一般允许型和一般禁止型。
一般允许型按照“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这种类型常用于私法法律部门,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关系参加者的创造性;一般禁止型按照“凡是法律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这种类型常用于公法法律部门中,以很好的制约国家权力的行使。
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辩解站不住脚。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而国家权力的直接来源在于法律的授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禁止型调整。即,是不是有权力“暗中执法”,取决于法律是否授权。推而广之,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不能借口法律没有禁止一种行为而独自创设一种新的权力,否则,这就相当于产生了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的权力,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可见,本案交通管理部门的辩解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调整类型。
注意:该案还可以从其他角度切人,例如,“对任何具体权利的处分都要明示”这条法的基本理念。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