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于2003年在第12类商品(小型机动车等)上注册了“豪门”商标,并于2006年1月转让给了乙。在乙受让后,该商标一直处于停止使用的状态。丙公司于2008年3月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轿车上使用了“豪门”商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A选项正确。而宣告商标无效与撤销商标属于不同的制度,其请求权基础在《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B选项错误。《商标法》保护商誉,而商誉必须通过实际使用产生。因此,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于第64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虽然乙并无损失,但不能否定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获得商誉的机会。因此,在乙的注册商标被撤销之前,丙公司的使用行为仍然构成侵权,乙可以主张丙公司停止使用。本题正确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