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被告人,江某,系某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巡警。1998年1月19日晚,江某与其朋友吴某、贾某、何某等人酒后到某酒店卡拉OK厅玩耍。21时许,吴某、何某在洗手间与赵某发生纠纷,吴某即返回卡拉OK厅叫贾某等人前去帮忙,江某随后也同他人一道到赵某所在的KTV包房观看,吴某冲进包房后持刀向赵某连刺4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口中吼道:“全部跪下,不许动!”赵某被刺后说:“他们有刀,都跪下。”何某、吴某、贾某即对跪在地上的多人拳打脚踢,并持刀将其中4人捅伤,然后逃离现场。江某目睹他们行凶却未予制止,案发后,既未阻止凶犯逃跑,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继续到他处玩耍。案发后次日凌晨4时许,在刑警大队向江某了解案情时,江某又隐瞒了自己在案发现场所见到的真实情况,又向刑警为扩大线索而寻找的知情人杨某通风报信说:“刑警队今晚要来找你,你自己注意点。”致使吴某等人有机会外逃。
【正确答案】对江某的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首先,江某作为公安局的巡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特征;其次,在客观上,江某身为公安干警,在目睹罪犯持刀行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履行其职责,制止违法犯罪抓捕罪犯,但却熟视无睹,听任罪犯行凶,造成他人被杀死的严重后果,并且在罪犯的行凶后,仍不履行职责抓捕,致使凶手有机会外逃,其行为已经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在分析过程中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江某当时虽然是在下班期间,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因此,江某仍然负有制止违法犯罪,抓捕凶手的职责义务,不能认为江某没有当班,就不负有此种特定义务。其二,江某在案后,既不抓捕凶手,也不报告、不提供真实情况,反而向知情人通风报信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和伪证罪。因为江某的这一行为既不是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毁灭、隐匿罪证,也不是在刑事诉讼中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所以不构成包疵罪、伪证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