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关的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试阐述其中的法理意蕴。(南京大学2008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法条体现了司法权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 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目前我国司法可分为三:大种类,即刑事司法、民事经济司法、行政司法,因此,也就相应地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三大类法定诉讼程序,这些诉讼程序法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2)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性权力 判断是指一种思维形式,就是肯定或者否定某种事物的存在,或指明它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过程。在司法权领域的判断权行使,必须遵循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要受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它是以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为基础对正确与错误、合法与非法、真实与虚假等进行辨别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做出与案情相适应的公正决定。这种决定的效力来自于法律而不是法官个人的意愿。司法权之所以是一种判断权是因为法律是普遍的,而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个别的,要把个别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 (3)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权力 在政府和公民之间、两位当事人之间,司法权的行使既不能站在政府的立场,也不能站在当事人一方的立场,而是要中立于其间,做出公正的判决。司法关系通常是一种稳定的三角关系,司法机关超越于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所在,也是近现代国家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制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出发点,更是人类对解决涉及自身纠纷的经验总结。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保持中立,对控辩双方的主张和利益给予同等的关注,在诉讼中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去判断“是”与“非”,严禁法官先人为主,对冲突一方产生偏见。 (4)司法权是一种独立性的权力 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但不服从于任何指挥和命令的权力。对于法官来说,唯一的上司就是法律,除此以外,不能有任何权力对他进行命令和指挥。正如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所说:“当司法官执行属于其权限的法律之时,个别规范的命令之约束是不存在的,此所谓个别规范的命令系由其他机关发出,特别是由非审判机关发出的。换句话说,司法官执行职务时,无须服从上级机关。反之,当行政机关执行属于其权限内的法律时,却必须受上级机关个别指示的约束。” (5)司法权是一种公开性的权力 司法权的公开性也可以称为民主性,在这一点上中美两国也没有司法理念上的不同,但做法上有区别。我国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让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裁判权。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方面,人民大众、法学专家和新闻媒体都可以对生效的司法判决展开评论。在公开审判方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与案件有关和无关的民众都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法庭旁听。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