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应持续符 合规定的标准。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 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应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