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乙(1986年8月29日出生)、丙(1984年1月26日出生)三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00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迫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当乙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刚一起身,乙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致死。
甲、乙、丙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
A.甲构成抢劫罪
B.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
C.丙构成盗窃罪
D.甲和乙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在本案发生时,甲已满14周岁,未满 16周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乙刚过完 14岁生日,其已满14周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丙已满16周岁,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被告人甲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甲某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向事主开枪,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开枪是他单独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共同故意,只能由他个人负责,乙、丙不应对此负责。
被告人乙的刑事责任:乙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与甲、丙二人偷鸡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后来,甲、乙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开枪将其中一人打死,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甲虽然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而丙在此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件已经脱离关系。这是乙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甲、丙无关,甲、丙不对乙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丙的刑事责任:丙已满16周岁,参与盗窃活动,构成盗窃罪。
甲和乙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选项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