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A.《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10条“优先权要求” (a)中规定:“条约第8条(1)所述的声明(‘优先权要求’)。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该在先申请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任何成员国提出的或者为该条约的任何成员国申请的,或者在不是该公约成员国的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的,或者为不是该公约成员国的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申请的。……”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优先权要求中的缺陷”(a)中规定:“当受理局发现,或者如果受理局没有发现而国际局发现优先权要求中存在如下缺陷的:(i)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迟于优先权期限届满日,并且没有提交根据本细则26之二.3的恢复优先权权利的请求;(ii)优先权要求不符合本细则4.10的要求;或者(iii)优先权要求的某项说明与优先权文本中的相应说明不一致;根据具体情况,受理局或者国际局应当通知申请人改正优先权要求。在(i)所述的情况下,如果国际申请日在自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的2个月内,根据具体情况,受理局或者国际局也应当通知申请人,可以依照本细则26之二.3提交优先权权利的恢复请求,除非受理局已根据本细则26之二.3(i)通知国际局,本细则26之二.3(a)至(i)与该局适用的国家法冲突。”由于我国对于国际申请日在自优先权日起12月之后,但是在14个月之内的PCT申请的优先权的恢复作为受理局时不保留,而作为指定局和选定局时作出了保留,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优先权要求中的缺陷”(c)中规定:“优先权要求不应仅仅因为下述原因而被视为未提出:(i)没有写明本细则4.1,0(a)(ii)涉及的在先申请号;(ii)优先权要求中的某一说明与优先权文本中的相应说明不一致;或者(iii)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晚于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但是国际申请日在自该届满日起的2个月期限内。”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三.1“声明的改正或增加”中规定:“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的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国际局提交通知对请求书中本细则4.17中所述的任何声明进行改正或增加。只要国际局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收到该通知,则在该期限届满之后国际局收到的任何该通知应当视为是在该期限的最后一天收到。”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