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名录》由( )负责解释。
国务院
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贸委
1998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