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汉朝法律中体现儒家指导思想的制度和原则主要有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始于汉朝。汉朝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实际上赋予了“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凌驾于其他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曾作有《春秋决狱》一书,记载232个案例。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上请制度创始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维护,也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结果是贵族官僚犯罪与百姓同罪异罚。《黄帝内经》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并认为“先德后刑,顺于天……”。董仲舒受其影响,提出“秋冬行刑”,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转化为可以操作的具体制度,这种司法制度,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