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某与雷某是大学同学,雷某系麓山商贸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王某与胡某结婚后,因买房所需,经雷某同意向麓山商贸公司借款20万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购房。一年后,王某与胡某协议离婚,但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麓山商贸公司有权请求王某偿还该笔借款
  • B.雷某有权请求王某偿还该笔借款
  • C.麓山商贸公司有权请求王某、胡某偿还该笔借款
  • D.雷某有权请求王某、胡某偿还该笔借款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题中王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婚后买房,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借款又是雷某以公司的名义借出的,所以公司有权请求两人偿还。故本题答案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