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担保法》第42~43条的规定,李某与赵某的机器设备不属于《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因此该抵押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故A项说法正确。《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同此,B、C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D项的说法错误。另依《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处分自己共有份额的权利,不以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