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国人甲在B国定居,并在那里建立了事业中心。甲去C国(中立国)探亲时中请入籍,取得C国国籍。按照A国国籍法,甲自动丧失A国国籍。当时,A国与D国进入战争状态。甲持C国护照返回B国,向B国政府申请将其登记簿上的国籍由A国改为C国,得到批准。在B国向A国宣战后,甲被B国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并被移交给D国。B国还撤销了将他登记为C国公民的行政决定,扣押和没收了他的财产。
甲获得释放后申请回B国遭到拒绝,即赴C国定居。此后,他又向B国政府申请撤销关于取消其国籍登记的行政决定,也遭到拒绝。于是,C国指责B国逮捕、拘留其公民甲并且扣押和没收其财产的行为违反国际法,要求B国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C国有权提出外交保护。1) 甲具有C国国籍。C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制定法律并根据其法律授予国籍。甲依C国法律申请入籍,取得了C国国籍。
2) 甲的C国国籍得到B国承认。
3) 甲不能被视为敌国侨民,因为甲取得C国国籍后,不再具有A国国籍。
4) 从B国逮捕甲并没收其财产之时到C国正式提出请求时,甲都是C国国民。
5) 甲已用尽B国可利用的救济。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国籍是一国对其在国外的国民行使外交保护的法律基础。它具体体现为国籍持续原则,即在受到损害之时为一国国民,并在正式提出请求之日为其国民的人,该国有权行使外交保护。对于在正式提出请求之日为一国国民、但在受到损害之时不是其国民的人,只要该人已丧失原有国籍,并且基于与提出请求无关的原因,以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已获得该国的国籍,该国也可行使外交保护。但是,如果一人受损害时为其原国籍国而不是现国籍国的国民,则现国籍国不得针对原国籍国就该人所受到的损害行使外交保护。
在双重或多重国籍情况下,双重或多重国籍国民的国籍国,可针对非国籍国为该国民单独或共同行使外交保护,非国籍国不得援引其一国籍对抗另一国籍国的请求。但一国籍国不能对另一国籍国提出请求,除非在受到损害之时和正式提出请求之日前一国家的国籍是主要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