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单位,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是( )
2年
5年
8年
10年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