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标的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此题主要涉及的是质物所生孳息的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质押合同与质押权效力区分的理论,此题中的质押合同于订立时,即1998年10月5日生效,故A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1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人对质权标的物的孳息有收取权,但该权的效力在于占有孳息,使其为质权效力所及,并非使质权人成为该孳息的所有权人,孳息所有权仍归质押标的物的所有人。故此题中的小牛之所有权人为甲,但质权及于该小牛,D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