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
诸妇人辄代男子告辨争讼者,禁之。若果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元史·刑法志》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元朝开始出现诉讼代理,考虑到年老、残疾行动不便者,自诉能力有限,允许其亲属中了解情况者代理诉讼。为此,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年老或残疾的人参与诉讼的;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与民人诉讼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禁止妇女为男子的诉讼代理人;例外,寡居的妇女,若家中子男有受妨碍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且争议须经诉讼解决的,可代为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元朝从实际出发,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维护了一些特殊人群的诉讼权利,是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重要发展和完善。
【答案解析】 元朝对于当事人不便亲自参与诉讼的情形,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该代理制度的主体有限定,被代理人限于“老废笃疾”和“诸致仕得代官”两类,这两类人享有“被代理资格”的立法原意也存在差异。年老体弱、身患残废或年久卧病者,是考虑到其行动不便,在法律上予以特殊照顾。退休官员(致仕)或其他有官员身份但暂时未在任上的人,主要从身份等级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不得已与齐民讼”。答案中“与民人诉讼”就是与普通老百姓之间的诉讼。第二问答案中的“若家中子男”,指的是家里的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