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水产品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三人欠某水产公司货款20万元。后来,乙经甲和丙同意决定退伙。水产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因甲资金紧张,丙还清了对水产公司的20万元欠款。此后,丙多次向甲催要其应分担的债务。甲实无力支付。甲、乙、丙三人在合伙经营前,甲在本市繁华地带购了一套住房,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甲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便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甲和前妻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甲告诉丙,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所有,已无财产偿还债务。丙无奈之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甲对前妻的房屋赠与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