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一) 概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国际联盟经历留下的惨痛教训,使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意识到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性。在《联合国宪章》第1条中,“以和平方式解决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被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第2条进一步把“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列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循的原则。以此为基础,宪章还规定了联合国和平解决争端的制度和一系列方法。宪章除了规定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可依其职权处理法律性质的争端外,还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和大会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负有重要责任。此外,还规定了区域机关和区域办法。
与国联盟约相比较,宪章确立了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更加广泛的职权,并使其会员国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即不以武力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争端。在这一点上,宪章的规定与国联盟约的规定相比,是一个重大进步。国联会员国在盟约中保留了使用战争或武力方式解决争端的权利。因此,国联会员国在用非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时,就有可能形成更严重的冲突。这正是国际联盟短命的原因之一。
(二) 联合国大会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职权
联合国大会作为联合国的主要议事机构,对解决国,际争端具有广泛的权力。宪章第10条规定“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的任何机关的职权”。显然,任何国际争端都属于大会讨论的范围。这类争端包括:联合国成员国提出的任何争端或情势;安理会提出的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但是根据宪章第12条的规定,安理会根据宪章的规定正在处理之中的任何争端或情势,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除非安理会请求大会提出建议。这是宪章对大会参与解决国际争端的唯一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宪章第13条第2、3款的规定,大会还可以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理会以及非联合国会员国向大会提出的“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问题的建议。“大会对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得提请安理会注意。”此外,大会还有与安理会同样的调查某项争端或情势的权利,并可以设立常设或,临时调查委员会协助解决国际争端。联合国大会对争端或情势的讨论、建议和调查的结果可以通过决议的形式提出,决议也可以提出解决争端的方法和条件。但是,这类决议只有道义力量,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三) 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
安理会是联合国对维持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的机关,因此也是联合国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有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争端的主要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安理会在处理争端时拥有的职权在有些方面与大会相似,比如调查和建议权,但安理会处理的是“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这表明了大会与安理会在这方面的职能有层次之分。但是,安理会拥有对威胁和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采取执行行动的权力,这是大会所没有的。具体说来,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议。当争端的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如果安理会认为有必要,可以促请当事国以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各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此外,安理会还可以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程序和调整方法。
(2) 调查。对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任何情势,安理会得通过调查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为行使调查的职权,可以设立调查委员会。
(3) 执行行动。当争端发展到威胁或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或构成侵略行为时,宪章第七章赋予了安理会以具体的执行行动的权力来实施其决议。这类权力包括两大类行为和办法。一类是武力以外的办法,如局部或全部停止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直至断绝外交关系;另一类是武力行动,如会员国联合进行的海陆空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由于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的执行机构,因此,安理会这方面的权力是大会和其他任何机构所不具有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安理会这时的执行行动针对的只能是侵略行为,而不是一般法律意义的争端。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加强,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对重大国际争端与冲突的和平解决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但以武力方式解决冲突的事例也时有发生。我国的一贯立场是坚持在任何情况下,尽一切努力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冲突。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发展趋势是,秘书长用斡旋调解和国际调查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也明显加强。柬埔寨问题、朝鲜半岛局势、利比亚与西方的争端和南斯拉夫危机,都有秘书长及其特使的参与解决,有些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