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樊某系某市的一名行政执法官员,是依法负责该市的明光街道东片区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查处工作的执法队长。
武某系协助樊某从事上述查处工作的班长。
2011年11月底的一天,群众向樊某领导的执法队举报了洪某私宰死、病、残猪的私宰场,执法队现场查扣了1500斤猪肉并丢弃到鱼塘处理。第二天,洪某找到樊某说情,樊表示同意。在明知洪私宰的是死、病、残猪的情况下,樊多次暗示班长武某对洪予以关照。从此,武某每月收受洪某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不仅日常巡查时流于形式,而且在其参与的4次查处行动前向洪某通风报信,致使该私宰场始终未被真正取缔。四个月后,根据群众的强烈反映,明光街道办事处组织联合检查,查处了洪某的私宰场,现场查获死、病、残猪12头。交执法队处理后,洪某又找到樊某、武某说情,樊某要求按以前做法将问题猪肉抛到鱼塘内,洪某提供了自家的一口鱼塘,樊默许,武某将查获的12头问题猪抛到了洪某指定的鱼塘内,洪某又叫人把猪肉捞回卖掉。
案发后,经鉴定,洪某的私宰场出售的猪肉已达23万余斤,价值人民币74万余元;收取加工死猪982头,约计人民币2万元。经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现场查获的猪肉样本的检验显示,猪肉大肠菌群、磺胺类超标,口蹄疫病毒、圆环病毒、高致病性蓝耳病毒呈阳性。
樊某、武某在履行职务查处私设屠宰场和非法屠宰畜禽的过程中,多次接受洪某的吃请,樊某4次收受赃款人民币9000元、武某收受“好处费”人民币8000元。
问:樊某、武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樊某、武某的行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
在本案中,樊某、武某系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责就是专门负责查处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但面对群众长时间多次举报,却不依法取缔从业人员洪某私设的猪肉屠宰场,不依法查处洪某的非法屠宰行为,后果严重,致使数量巨大的病、死猪肉流入市场,构成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故樊某、武某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第1款新增设的《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
在履职期间,樊、武二人还多次收受洪某的“好处费”,且数额已达到法定标准,构成了受贿罪。
对樊某、武某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