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案例]
    背景
    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含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合同单价甲项为180元/m3,乙项160元/m3。合同工期为4个月。合同约定: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1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当子项工程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整系数为0.9(或1.1)。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
    (6)工程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承包商各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下表。
   
问答题     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
 
【正确答案】估算合同总价为:2300×180+3200×160=92.6(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工程预付款金额为多少?
 
【正确答案】工程预付款金额为:92.6×20%=18.52(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每月工程量价款是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计算如下: (1)第1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5%)=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每月签发付款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2)第2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800×180+900×160=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1.2×(1-5%)=32.832(万元)。 本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3.028+32.832=55.86(万元)。 (3)第3个月: 工程量价款为:800×180+800×160=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7.2×1.2×(1-5%)=31.008(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18.52×50%=9.26(万元)。 本月应支付的净金额为:31.008-9.26=21.748(万元),由于合同规定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4个月: 甲项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为2700m3,较估算工程量2300m3的超出比例大于10%。 超过10%的工程量为:2700-2300×(1+10%)=170(m3), 其单价应调整为:180×0.9=162(元/m3), 故甲项工程量价款为:(600-170)×180+170×162=10.494(万元)。 乙项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为3000m3,较估算工程量3200m3的减少比例未超过10%,故不予调整。 乙项工程量价款为:600×160=9.6(万元)。 本月工程量价款为:10.494+9.6=20.09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094×1.2×(1-5%)=22.907(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18.52×50%=9.26(万元)。 本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1.748+(22.907-9.26)=35.395(万元)。
【答案解析】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合同总价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规定,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合同单价甲项为180元/m3,乙项160元/m3。所以估算合同总价为:2300×180+3200×160=92.6(万元)。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工程预付款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规定,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所以工程预付款金额为:92.6×20%=18.52(万元)。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每月工程量价款、应签证的工程款、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承包商各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根据第1个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以计算出第1个月的工程量价款为:500×180+700×160=20.2(万元),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第(2)条和第(4)条,考虑价格调整系数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可以计算出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5%)=23.028(万元),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第(5)条,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所以第1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第2个月的工程量价款为:800×180+900×160=28.8(万元),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第(2)条和第(4)条,可以计算出第2个月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8.8×1.2×(1-5%)=32.832(万元),累计第1个月未付的应签证的工程款,第2个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3.028+32.832=55.86(万元)。第3个月的工程量价款为:800×180+800×160=27.2(万元),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第(2)和第(4)条,可以计算出第3个月应签证的工程量为:27.2×1.2×(1-5%)=31.008(万元),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第(6)条,工程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个月扣除50%。所以第3个月应扣的预付款为:18.52×50%=9.26(万元),所以第3个月应签发的工程款为:31.008-9.26=21.748(万元),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第(5)条,第3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在第4个月末,甲项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为:500+800×2+600=2700(m3),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第(3)条,超出部分的170m3单价按0.9调整,即按162元/m3结算。本月工程量价款为:430×180+170×162+600×160=20.094(万元),应签证工程款为:20.094×1.2×(1-5%)=22.907(万元),扣预付款后:22.907-18.52×50%=13.647(万元),累计第3个月未付的应签发的工程款,第4个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1.748+13.647=35.3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