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甲于199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杳无音信(实际在外地做生意)。他的家人到处寻找4年有余,仍无下落,于是在200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1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200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于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同年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200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200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200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试问:
【正确答案】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方可恢复。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至第40条的司法解释,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办理复婚手续。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张甲购买的王甲的洗衣机可不予返还。王甲的父母、陈乙、王丙依照继承法取得的音响、彩电、自行车、洗衣机均应返还给王甲,因洗衣机已不在陈乙手上,陈乙应当给王甲适当补偿。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至第40条的司法解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