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划分部门法仅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以下原则:(1) 目的性原则。划分部门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全部现行法,无论怎样划分部门法或划分多少部门法,都要考虑这一目的。(2)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划分部门法时应考虑到不同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以及法律、法规的多寡。社会关系的领域极为广泛,并非调整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法都应作为一个部门法。例如,选举法虽是调整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即选举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但由于我国选举法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很少,因此选举法不宜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又如,涉及经济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多,但很难设想凡涉及经济社会关系的都只能纳入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3)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时应注意使各部门法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适当的平衡。过宽是指划分为很少几个部门法,过细则是划分为很多部门法。平衡是指划分部门法时要避免出现有的部门法范围过广,有的过窄以及过大、过小等状态。每一独立的部门法又可再分为若干较低的层次。(4) 相对稳定原则。划分部门法应以全部现行法为基础,也要适当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考虑法的稳定性,不可能老是改变部门法的内容和结构。(5) 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有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将它列入不同的部门法,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它的主导因素而定其归属。(6) 辩证发展原则。部门法的划分不可能是绝对的,只能是相对的。要注意随着立法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适时地修正或发展对于部门法的划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