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税务局与公安局联合对进入该市的107国道口进行临时稽查。该市某区个体户包某从广州用汽车运回的一批价值2万元的烟酒被鉴定为“假货”被依法予以扣押。市税务局与公安局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日,某区税务局委托工商局吊销包某的营业执照,某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红领派出所对包某行政拘留5天。事后,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
【正确答案】第一,若对市税务局与公安局以共同名义作出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应当以两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两局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因此,对此项行政处罚不服应以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第二,若对A区税务局委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应当以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即市税务局。
第三,若对红领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不服,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行政复议机关。因为红领派出所的行为是受某区公安分局委托作出的,对受委托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包某申请行政复议,原行政处罚不因其申请复议的行为而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