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居民企业2012年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商品销售收入5500万元,包装物租金收入200万元。
(2)转让一项技术所有权,取得转让所得700万元。
(3)当年6月4日购买了境内甲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12月20日,收到甲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
(4)全年发生销售成本22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20万元。
(5)发生销售费用1040万元。
(6)全年发生管理费甩79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90万元,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30万元(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标准14万元)。
(7)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包括因违约延期支付供货方货款,支付违约金20万元。
(8)12月20日,发现2011年度实际发生的一项资产损失,未在当年税前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申报的损失金额为10万元。已知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
(9)12月31日归还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1800万元,另支付全年利息费用150万元(注:权益投资为500万元;该项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本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关联企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10)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32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4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7万元。
企业自行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500+200+700-2200-320-1040-790+(90×60%-5500×5‰)-(100-20)-1800×6%-320-48-10-7-10=1493.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93.5×25%=373.38(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指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有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700-500)×50%=100(万元)。
(2)从甲公司取得的股息20万元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从甲公司取得的20万元股息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有误。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90×60%=54(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5500+200)×5‰=28.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28.5=61.5(万元)。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未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万元。
(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金额计算有误。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了要满足一般条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外,还要符合债资比的要求。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500×2×6%=60(万元)。
(6)向供货方支付的违约金2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向供货方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性质的罚款,不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7)工资总额320万元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已经包括在成本、费用中扣除了,不能再重复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未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320×14%=44.8(万元),实际发生4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44.8=3.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20×2.5%=8(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2(万元);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20×2%=6.4(万元),实际发生7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4=0.6(万元)。
(8)2011年度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20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应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该项损失不得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2011年度发生的损失追补扣除后,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10=70(万元),201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0×25%=17.5(万元),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多缴纳税款=20-17.5=2.5(万元)。在2011年多缴纳的2.5万元税款可以在2012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扣。
该居民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500+200+100+20-2200-320-1040-790+61.5+14-100-60+3.2+2+0.6=1391.3(万元)
该居民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91.3×25%-2.5=345.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