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对乙享有 50000 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 3 个月后到期的 7000 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 8000 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 10000 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 5000 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下列各项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选项 A,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选项 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选项 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