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0年1月甲公司经过申请获得“杏花”牌注册商标使用权,因故未使用,2014年8月乙公司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甲公司提出下列抗辩事由成立的是: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