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相对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南开大学2004、2003年研) 根据上述规定,简要谈谈程序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意义。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上述法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即对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以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性要求。 (1)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的主要意义在于给予当事人以针对处罚理由、根据进行申辩的机会以及保证当事人在处罚过程后及时请求救济,防止错过救济时效。 (2)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或者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保护相对人不受行政机关非法侵害的权利,也是制约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的主要机制之一。 行政机关有提出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违法的权利,当事人也有陈述事实、提出证据说明自己无辜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行政机关就不能也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程序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意义 行政处罚行为实际上是对相对人利益的限制或剥夺,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体现了保护相对人权利的要求和思想。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包括两层内容:其一,在立法阶段,不设立救济途径,即不得设立行政处罚;其二,在执行阶段,不提供救济途径,即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并且实施行政处罚之前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告知相对人有关权利救济的途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