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方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工作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000美元。结果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问我方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失误之处?
【正确答案】两个合同规定的装运日不同:
(1) 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
该批货的装卸时间为30000/2000=15天(晴天工作日)。晴天工作日的含义为既是晴天又是工作日的一天,如遇刮风下雨,使装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虽属工作日也不能计算装卸时间,其中两个星期天也不计为装卸日。按照贸易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为15天,而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全部装完,则卖方实际可计算的装货日为11天,有4天速遣,可得速遣费12000美元。
(2) 在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工作日计算。
该批货的装卸时间为30000/2500=12天(连续工作日)。连续日是从午夜零时到次日午夜零时,不管气候如何,时钟连续走过24小时就算一天,没有任何扣除。卖方用13天将全部货物装完,根据租船合同,卖方有1天滞期,卖方应向船方支付滞期费6000美元。
总之,按照贸易合同中的规定有利于卖方,而按照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则不利于卖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