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5 月,A 市甲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B 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全部价 款(含税)1000 万元。将部分建筑业务分包给乙建筑公司。支付分包款(含税)200 万元。 甲公司当月在 B 市应预缴增值税( )万元。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增值税=(1000-200)÷ (1+10%)×2%=14.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