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卷三—7,单)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权利质押都采用登记或者交付为质权生效要件。《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换言之,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并非质权生效的要件,A选项正确。 债权出质的事实若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质权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B选项正确。 当债权质押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质押也对债务人发生了效力。在本题中,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也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若是部分履行,该履行对质权人丙而言在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亦不构成履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