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自张某受到伤害至其发现致害人尚未超过20年,因而仍然受到人民法院保护,其诉讼时效为1年,自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计算,即自1993年6月30日起计算,至1994年6月30日止,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