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一项制度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可以通过对民事活动的约束,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还可以解决立法未预见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合同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诚实守信,不为欺诈。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其构成要件包括: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时。此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一方当事人违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这种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主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通知、协助、照顾、保护等义务。
(3)对方因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他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本不属于传统民事责任范畴,但是确实有可能出现一方不正当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才得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