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乔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伟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面问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 A.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 B.香山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 C.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D.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丙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为合同当事人,所以也不为案件的当事人。因此,香山公司为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多选题
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 A.甲市A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 B.乙市B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 C.甲市A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 D.本案只有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乙市B区法院作为被告红叶公司住所地法院、丙市C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多选题
红叶公司在调解中承认承建的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法院如何认定该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 A.因被告红叶公司已在调解中承认了存在质量问题,形成自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
- B.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 C.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也不得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 D.法院可以在庭审中再次询问被告红叶公司,若红叶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A项和B项的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该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D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项。
多选题
若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关于该案如何终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 A.香山公司可以申请撤诉,经法院同意后终结诉讼程序
- B.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
- C.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 D.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撤诉之所以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是因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该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项和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项。
多选题
鑫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进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公司,其于1年前向湖北省某工商银行借款800万元用于科技开发,结果项目失败,鑫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力还债,被该工商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工商银行提出要对鑫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下列哪个最适宜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对象?______
- A.鑫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进口轿车,价值200万元
- B.鑫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
- C.鑫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200万元
- D.鑫卓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该银行借款时抵押的一栋写字楼的某层,价值900万元,且其上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负担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财产保全同意以后,一般要当事人提供保全的财产线索,以便进行保全,对此保全失误的,要根据原因来分配责任,也就是说法院也面临财产保全失误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此应该慎重选择保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因此本案最适宜保全的就是D项中的房产,因为它与借贷关系最为密切,并且价值上也是以保证其后债权的实现。在此前提下,其他财产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保全了,否则就大大超出了标的范围,因此虽然B项和C项也可以保全,但是此案就不应保全了,至于A项的汽车本来就不是公司财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财产不应作为公司财产来保全,况且本题也不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之股东可能为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因此只有D项是正确的答案。本题答案为D。
多选题
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______
-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 C.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在15日内起诉
-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诉讼保障制度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种。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启动只能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启动则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作出。但是,先予执行的裁定的作出只能由权利人向受诉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因此A项错误。
只要遇到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决定,法院就可以对有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的保护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相对宽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因此,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故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C项不正确。
在民事诉讼当中通常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因此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并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D项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D。
多选题
对于下列哪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______
- A.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B.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C.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 D.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对B、C、D项中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A项属于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三项。
多选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______
- A.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 B.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 C.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 D.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可知,诉讼中止应该是用裁定,而不是决定,所以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可知B项的确应该延期审理,但是法院应该用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裁定延期审理,B项错误。对于合并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此D项是错误的;C项是正确的,当选。本题答案为C。
多选题
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延期审理
- B.按原告撤诉处理
- C.缺席判决
- 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因此当符合第一种情形时可能出现延期审理,故A项正确。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当符合第(2)种情形时,可能按原告撤诉处理,故B项正确。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它是为维持法庭秩序,为保障参加法庭审理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而设立的制度。依此制度作出的判决书,就是缺席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以上情形可知,可能出现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故C项正确。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当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能出现拘传的法律后果,故D项也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多选题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______
-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 C.发回重审的案件
- D.共同诉讼案件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现为第157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