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某等人经常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而不付钱。一日,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心怀不满,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来到周某的饭店,因话不投机,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参见《刑法》第20条第3款。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