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案例]
背景
某高土石坝坝体施工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施工总承包完成桩基工程后,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委托给了专业设计单位,并自行决定将基坑的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专业设计单位根据业主提供的勘察报告完成了基坑支护设计后,即将设计文件直接给了专业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在收到设计文件后编制了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了施工。
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员兼任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土方开挖到接近基坑设计标高时,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裂缝,即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并要求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后再恢复施工,但总承包单位认为地表裂缝属正常现象没有予以理睬。不久基坑发生严重坍塌,并造成4名施工人员被掩埋,其中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立即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了事故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质勘察资料中未标明地下存在古河道,基坑支护设计中未能考虑这一因素。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于是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300万元。
[问题]
问答题
请指出上述整个事件中有哪些做法不妥,并写出正确的做法。
【正确答案】上述整个事件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1)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是不妥的。正确做法:工程分包应报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2)专业设计单位完成基坑支护设计后,直接将设计文件给了专业分包单位的做法是不妥的。正确做法:设计文件的交接应经建设单位交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交付给专业分包单位。 (3)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的做法是不要的。正确做法: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了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专业分包单位由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员兼任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做法是不妥的。正确做法: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5)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因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裂缝而发出要求停止施工的书面通知不予以理睬的做法是不妥的。正确做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监理通知的要求停止施工。 (6)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的做法是不妥的。正确做法: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7)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是不妥的。正确做法:专业分包单位可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再向勘察设计单位索赔。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施工单位应对哪些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正确答案】施工单位应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 [2006] 202号),本事故应定为哪种等级的事故?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虽未超过1000万元,但已造成3人死亡,故应定为Ⅲ级事故(或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理由: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予以理睬并继续施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答案解析】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对工程分包相关知识的理解。具体参考答案部分。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项目。根据相关法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事故等级的确定。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其中:①Ⅰ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②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舍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③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④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事故责任人的确定。具体参考答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