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我国商号选定限制的内容。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无论奉行商号真实原则还是奉行商号自由原则,各国商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商号选定作出限制。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商号的选定作出了一系列限制,主要有: 第一,商主体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商号,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登记的商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商号相同或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商主体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商号。 第二,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这类商号将被禁止使用: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号; (2)可能对公众和社会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商号; (3)以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作为内容的商号; (4)以党政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作为内容的商号; (5)以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作为文字的商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商号。 第三,商号的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外,其他商号一般应使用汉字。如果在企业名称中需要增加外文名称的,该外文名称应该与所翻泽的中文名称相一致。 第四,设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的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 (1)在商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商主体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的字词。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以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的商号中的字号。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第五,联营商号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联营商事企业应当在其商号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