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信用证规定某商品600件,总金额6000美元,其中A级品400件,金额4000美元,B级品200件,金额2000美元。在交单议付时,因商业发票显示实际装运A级品408件,金额4080美元,B级品199件,金额1990美元,议付银行拒绝议付。请问,议付行做法是否正确?有何解决办法?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议付银行应当拒绝议付。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交货数量、金额、单价前有“约”的规定,可理解为交货数量、金额、单价允许有10/%的增减,否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和金额交付单据。
本案例中,受益人没有准确把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数量、金额的增减幅度的规定,在没有“大约”规定的情况下,误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有数量和金额的增减,因而使单据出现不符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买方申请修改信用证,或采取“电提”的办法,即让议付银行将不符点通知开证银行,询问可否接受该不符点;如信用证失效,可与买方协商,通过电汇或托收方式收取货款。
【答案解析】